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根据《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从事与本公司旗下基金有关的网上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仅指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第四条 网上交易业务包括账户管理、基金交易及查询等业务,账户管理业务涉及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资料变更、账户密码管理等;基金交易业务涉及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修改分红方式等。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指定银行仅指经本公司授权并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指定银行的资金划付系统进行结算。
第六条 网上交易业务所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的事项应参照《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和取消
第七条 从事网上交易业务需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网上交易业务委托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如直销中心客户需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请咨询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投资者需阅读风险提示书并签署相关文件,同意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后方能成功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将自动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需取消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只能联系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是否取消成功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一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本公司不受理投资者开通和取消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申请。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开通与否,不影响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公司柜面、网站、电话等)查询业务。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业务
第一节 基金账户开立
第十三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业务,必须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并办妥与指定银行间的资金收付手续,指定银行账户必须为本人所有。
第十四条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并同时办理资金收付相关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信息,并接受本公司的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必须认真阅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完成风险测试,在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方能从事网上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申请对基金账户资料进行变更,资料变更分为关键资料变更和一般资料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一般资料的变更,主要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及其他资料等。投资者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资料信息不得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只能由本人亲自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变更实时生效,注册登记机构按基金账号保存最新的投资者资料,且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账户信息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指定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应符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是基金份额为0;二是无未完成交易;三是无在途权益;四是无在途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银行账户的变更,因资金划付渠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者遗失银行卡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新银行卡至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直销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账户密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账户密码分为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两种。交易密码适用于已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查询、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等业务;查询密码仅适用于未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查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均由6位数字组成。为保护投资者账户密码安全,本系统不支持过于简单的密码设置,如6位相同数字、6位顺序数字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密码由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自行设置,而初始查询密码则根据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字母以“0”代替。使用初始查询密码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时,投资者应及时修改初始查询密码,以确保账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均可以由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修改,密码修改实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遗忘交易密码的,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重置。投资者遗忘查询密码的,可致电客服中心要求重置密码,重置密码为原初始密码。
第二十七条 涉及投资者密码修改、挂失、重置、补办等本公司均留有记录。
第四章 基金交易业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须在各基金合同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二十九条 开放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后提出的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准。
第三十条 开放日当天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可以在各基金合同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撤销,但基金认购申请不可撤销。
第三十一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相关基金的赎回、转换申请的处理按《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 基金认/申购
第三十二条 募集期业务办理截至时间(T日17:00)后提出的认购申请,作为T+1日的认购申请。开放日业务受理截至时间(T日15:00)后提出的申购申请作为T+1日的申购申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若本公司对各基金的认/申购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如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规模、单个交易账户最低认/申购金额等,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认/申购的投资者,系统将提示其风险承受能力与拟认/申购基金的风险适配程度,以提醒投资者理性确认自己的投资行为。对于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经提示后投资者仍继续进行认/申购的,视为其已经充分了解该基金的风险状况,并愿意承受该投资所蕴含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递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已办妥指定银行资金划付手续的,系统将自动办理款项结算。如本公司支持网上支付方式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支付”渠道向本公司主动支付相关认/申购款,相关方式开通与否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因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缴付认/申购款项的,则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无效。
第二节 赎回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可对投资者赎回份额进行合理限定,如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相关限定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赎回资金必须划入其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指定银行账户,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指定银行账户不可用,从而使赎回款无法及时入账的,则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投资者资金划付渠道重新开通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从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起,至赎回资金到账之前,投资者资金划付渠道及指定银行账户不允许有任何变更,否则该笔交易将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三节 转换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当日,拟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应处于正常可交易状态,否则该申请无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或相关基金文件。
第四十四条 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基金转换转出时或基金转换转出后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最低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应一次性全部转换转出;若投资者未一次性全部转换转出且提交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小于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全部持有份额为限,办理基金转换转出。(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第四十五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第四节 定期定额投资
第四十六条 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为定期定额申购,定投申购计价原则比照日常申购原则。
第四十七条 办妥指定银行资金收付手续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起定投申请。
第四十八条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定投的申购将按照与日常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本公司不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在扣款日按约定的扣款方式、扣款金额履行扣款义务。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办理。
第五十条 投资者每期约定的扣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关基金定投申请下限。
第五十一条 如因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约定扣款日扣款失败的,视同投资者违约,当期申购无效。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定期定额申请的,撤销申请经确认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终止,但撤销前已触发的定期定额交易不能撤销。
第五节 转托管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只可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五十四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托管申请无效。
第六节 修改分红方式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修改分红方式,选择按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取得基金红利。如投资者事先未选择,以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准。
第五十六条 分红方式的修改将于T+1日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提供7×24小时查询与网上交易服务。
第六章 交易费率
第五十九条 网上交易的费率,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公司公告为准。
第六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修改网上交易费率,并将以公告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布。
第七章 登录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并输入相应密码后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使用密码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后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投资者本人办理或经投资者授权后办理。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即被视为已完全了解且能够承受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会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网上交易所带来风险,但投资者仍需了解网上交易所蕴含的特有风险,审慎选择交易方式。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可能会收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漏或仿冒;
6.投资者自身终端设备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8.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9.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风险或损失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每一次登录网上交易系统以及每次操作,本公司均留有记录,上述记录作为进行相关业务申请的唯一依据和最终证明。
第六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所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投资者应予以认可。投资者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因投资者疏于管理密码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构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其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适用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等。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为规范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根据《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从事与本公司旗下基金有关的网上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者仅指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第四条 网上交易业务包括账户管理、基金交易及查询等业务,账户管理业务涉及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资料变更、账户密码管理等;基金交易业务涉及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修改分红方式等。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指定银行仅指经本公司授权并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指定银行的资金划付系统进行结算。
第六条 网上交易业务所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的事项应参照《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和取消
第七条 从事网上交易业务需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本公司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网上交易业务委托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直接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如直销中心客户需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请咨询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投资者需阅读风险提示书并签署相关文件,同意遵守上述文件规定后方能成功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将自动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需取消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只能联系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是否取消成功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一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本公司不受理投资者开通和取消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申请。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开通与否,不影响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公司柜面、网站、电话等)查询业务。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业务
第一节 基金账户开立
第十三条 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业务,必须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并办妥与指定银行间的资金收付手续,指定银行账户必须为本人所有。
第十四条 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并同时办理资金收付相关手续。开立基金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信息,并接受本公司的身份验证。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的,必须认真阅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完成风险测试,在明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方能从事网上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申请对基金账户资料进行变更,资料变更分为关键资料变更和一般资料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一般资料的变更,主要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及其他资料等。投资者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资料信息不得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变更,只能由本人亲自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变更实时生效,注册登记机构按基金账号保存最新的投资者资料,且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第十九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账户信息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指定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应符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是基金份额为0;二是无未完成交易;三是无在途权益;四是无在途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银行账户的变更,因资金划付渠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资者遗失银行卡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新银行卡至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直销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账户密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账户密码分为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两种。交易密码适用于已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查询、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等业务;查询密码仅适用于未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查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密码与查询密码均由6位数字组成。为保护投资者账户密码安全,本系统不支持过于简单的密码设置,如6位相同数字、6位顺序数字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密码由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时自行设置,而初始查询密码则根据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字母以“0”代替。使用初始查询密码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时,投资者应及时修改初始查询密码,以确保账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均可以由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修改,密码修改实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遗忘交易密码的,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重置。投资者遗忘查询密码的,可致电客服中心要求重置密码,重置密码为原初始密码。
第二十七条 涉及投资者密码修改、挂失、重置、补办等本公司均留有记录。
第四章 基金交易业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须在各基金合同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二十九条 开放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后提出的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准。
第三十条 开放日当天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可以在各基金合同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撤销,但基金认购申请不可撤销。
第三十一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相关基金的赎回、转换申请的处理按《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 基金认/申购
第三十二条 募集期业务办理截至时间(T日17:00)后提出的认购申请,作为T+1日的认购申请。开放日业务受理截至时间(T日15:00)后提出的申购申请作为T+1日的申购申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若本公司对各基金的认/申购做出限制性规定的,如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规模、单个交易账户最低认/申购金额等,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认/申购的投资者,系统将提示其风险承受能力与拟认/申购基金的风险适配程度,以提醒投资者理性确认自己的投资行为。对于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经提示后投资者仍继续进行认/申购的,视为其已经充分了解该基金的风险状况,并愿意承受该投资所蕴含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递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已办妥指定银行资金划付手续的,系统将自动办理款项结算。如本公司支持网上支付方式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支付”渠道向本公司主动支付相关认/申购款,相关方式开通与否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因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缴付认/申购款项的,则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无效。
第二节 赎回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可对投资者赎回份额进行合理限定,如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相关限定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赎回资金必须划入其交易账户所对应的指定银行账户,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指定银行账户不可用,从而使赎回款无法及时入账的,则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投资者资金划付渠道重新开通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从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起,至赎回资金到账之前,投资者资金划付渠道及指定银行账户不允许有任何变更,否则该笔交易将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三节 转换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当日,拟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应处于正常可交易状态,否则该申请无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或相关基金文件。
第四十四条 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基金转换转出时或基金转换转出后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最低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应一次性全部转换转出;若投资者未一次性全部转换转出且提交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小于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全部持有份额为限,办理基金转换转出。(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第四十五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第四节 定期定额投资
第四十六条 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为定期定额申购,定投申购计价原则比照日常申购原则。
第四十七条 办妥指定银行资金收付手续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起定投申请。
第四十八条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定投的申购将按照与日常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本公司不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在扣款日按约定的扣款方式、扣款金额履行扣款义务。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办理。
第五十条 投资者每期约定的扣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关基金定投申请下限。
第五十一条 如因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约定扣款日扣款失败的,视同投资者违约,当期申购无效。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定期定额申请的,撤销申请经确认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终止,但撤销前已触发的定期定额交易不能撤销。
第五节 转托管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只可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
第五十四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托管申请无效。
第六节 修改分红方式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修改分红方式,选择按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取得基金红利。如投资者事先未选择,以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准。
第五十六条 分红方式的修改将于T+1日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第五章 信息查询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提供7×24小时查询与网上交易服务。
第六章 交易费率
第五十九条 网上交易的费率,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公司公告为准。
第六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修改网上交易费率,并将以公告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布。
第七章 登录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并输入相应密码后登录网上交易系统。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使用密码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后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投资者本人办理或经投资者授权后办理。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即被视为已完全了解且能够承受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会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网上交易所带来风险,但投资者仍需了解网上交易所蕴含的特有风险,审慎选择交易方式。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可能会收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投资者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漏或仿冒;
6.投资者自身终端设备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8.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9.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风险或损失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每一次登录网上交易系统以及每次操作,本公司均留有记录,上述记录作为进行相关业务申请的唯一依据和最终证明。
第六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所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投资者应予以认可。投资者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因投资者疏于管理密码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构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其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适用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等。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